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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從《第二十條》中了解“正當防衛”

          2024-03-08 09:46:01 |文章來源:華圖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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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春節檔電影《第二十條》的爆火,“正當防衛”這個詞成功進入了大家的視野。該片以檢察官韓明為核心,通過三個案件,體現了正當防衛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影片通過展現韓明內心的演變,以及其對正當防衛條款從不敢用到主動適用的轉變,也展示了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困境。接下來大家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刑法第二十條中的正當防衛。

          一、刑法第二十條的具體內容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正當防衛的構成,需要全面考量以下幾個條件:起因、意圖、時間、限度及對象。只有當這五個條件都得到滿足時,防衛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從而使實施防衛的人免于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正當防衛的意圖,實施防衛行為的人必須是出于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后,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第三個條件是時間。正當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實施。因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后進行的防衛,屬于防衛不適時。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是指當合法權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不法侵害開始之前的防衛一般稱為事前防衛,不法侵害結束之后的防衛一般稱為事后防衛,他們都屬于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不屬于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第四,需關注防衛的限度問題。正當防衛須是在必要的前提下進行。所謂必要性,是指防衛行為一般要與被侵害的合法權益相適應。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程度,則就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最后是對象。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對自己或他人實施非法侵害的人。如果防衛行為針對的是無辜第三人,那么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其次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還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三、防衛過當的具體內容

          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才會被認定為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四、特殊防衛的具體內容

          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有兩個區別:

          一是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二是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

          【模擬演練】

          1.(單選題)下列關于正當防衛的敘述中錯誤的是:

          A.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B.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者本人實行防衛

          C.正當防衛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

          D.正當防衛只能是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而實行防衛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概述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正當防衛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并不是只能是為了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而實行防衛。

          因此,選擇D選項。

          2.(多選題)下列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是:

          A.張某與李某發生爭執并扭打,張某將李某五歲的兒子打成重傷住院

          B.胡某將罪犯顧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車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顧某頭部,到派出所時發現其已窒息死亡

          C.肖某攔下剛從銀行取錢出來的阿芳欲搶劫,阿芳急中生智用石頭將肖某打暈

          D.王某遇到陳某持刀搶劫,陳某被王某制服,王某仍不解恨,用木棍將陳某敲傷致殘

          【答案】AB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正當防衛: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A項: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張某針對的是李某的兒子。不屬于正當防衛。A項當選。

          B項:胡某壓制“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顧某死亡,屬于防衛過當,不成立正當防衛。B項當選。

          D項:不法侵害人陳某已經被王某制服,不法侵害已經被制止,王某仍然繼續將陳某敲傷致殘,不屬于正當防衛,屬于防衛過當。D項當選。

          因此,選擇ABD選項。

          【拓展】C項: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選項中,肖某搶劫阿芳,阿芳急中生智用石頭將肖某打暈,屬于正當防衛。C項正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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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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